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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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簡詩殷 代理人 蔣世賢 相對人 余學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7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蔣世賢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7月17日起至96年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蔣世賢於借支相對人600,000元後,便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就前開抵押權之權利人名義變更登記為聲請人之名;而該不動產雖經重測,前述抵押權仍不因此受影響。然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前開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與變更登記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不動產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或建│目│平方公尺│範圍││││││││號│││││├─┼───┼────┼────┼────┼────┼─┼────┼─────┼─────┤│00│宜蘭縣│冬山鄉│義成八││824│建│67.42│1/1│重測前:義││1│││││││││成段2035-1│││││││││││2│├─┼───┼────┼────┼────┼────┼─┼────┼─────┼─────┤│00│宜蘭縣│冬山鄉│義成八││390││99.72│1/1│重測前:義││2│││││││││成段1513。│││││││││││建物門牌:│││││││││││鹿安路567│││││││││││巷20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拍 字第 100 號裁定(106.02.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抗 字第 4 號(106.04.18)[撤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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