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張慧珠 被告 梁汎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汎晴被訴詐欺原告梁汎晴所有之金錢乙案(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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