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柏寬 (原名 葉博元 )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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