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璦瑄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具保人 楊上葦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981號、111年度偵字第42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上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詹璦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楊上葦於民國111年10月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7月4日上午11時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並合法傳喚具保人應於同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2年7月3日、112年9月8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12年7月4日、同年9月25日本院刑事報到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12年8月9日南警偵字第1120039817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2年8月15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52272號函暨附件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字卷一第165頁、第171頁,本院卷第69頁至第81頁、第89頁、第137至162頁、第165至177頁、第189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