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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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恩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7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2之有期徒刑1年9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2月,其中編號2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3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2之有期徒刑2年2月與附表編號1、3、4之有期徒刑共8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附表:受刑人李嘉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9月(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8.07110.01.04、110.01.06110.01.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港簡字第254號110年度訴字第418號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日期110.01.28110.06.10110.06.1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港簡字第254號110年度訴字第418號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6110.07.23110.07.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8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4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430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12.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79號判決日期110.03.3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9.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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