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0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
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0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
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