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勞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重鑾 律師
被   告 甲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惠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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