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債權人 陳國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金承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條影本所示,部分
金額清償日期為104年3月25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