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原告 陳三發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被告 戴林春梅 ( 戴水泉 之承受訴訟人)
戴啓祥 (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戴真萍 (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戴孫挺 (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戴林春梅、戴啓祥、戴真萍、戴孫挺為戴水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水泉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3年6月2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戴林春梅、戴啓祥、戴真萍、戴孫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其等均未拋棄繼承,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於合法送達判決後,再行起算上訴期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