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陳順遠 被告 吳旻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