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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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他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47號聲請人 劉宇鴻 相對人 劉湘蓁
劉孟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劉宇鴻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劉宇鴻向本院對相對人劉湘蓁、劉孟霆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9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院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現年71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北市71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15.73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元。聲請人劉宇鴻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是聲請人劉宇鴻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