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 周真玲 即臺中東山聯合診所東山家庭醫學科診所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33號返還房屋事件中,關於經公證訂定之租賃契約是否成立及範圍為何,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10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33號返還房屋事件,已於101年11月8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之。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義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