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有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黃鴻娟 、 黃金鴻 、 黃富源 、 黃鴻玫 間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6,000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