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87號
100年度易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榮安
李志育王揆堯林漢柏 陳宏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被告 張欣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99年度易字第2487號、100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陳榮安、李志育、王揆堯、林漢柏、陳宏明、張欣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榮安、李志育、王揆堯、林漢柏、陳宏明、張欣茹對於本院民國102年2月1日99年度易字第2487號、100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前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李昆南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