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銘展選任辯護人蘇靜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銘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銘展(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無故持有手槍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至106年12月1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