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97號上訴人 王建宏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上訴人 巫鵬奮
巫鵬勝 巫同藝 巫聰獻 巫昱奇 巫易恆 巫昱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慧美 被上訴人 巫仁傑
巫狄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終結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受命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