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
被 告 金峰土木包工業
即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96.4.9與原告簽訂「昇降機機件購買(
含安裝工程)合約書」向原告購買「新竹高級中學電梯增建
工程」之電梯,工程總價為捌拾柒萬元正,此有雙方所簽「
昇降機機件購買(含安裝工程)合約書」足稽。茲因本工程
業已全部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在業,此有電梯完工證明書及建
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足資證明,則被告即應給付全部價
款予原告,惟被告尚積欠原告安裝完成款及驗收完成款合計
共新台幣(以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元正。雖經原告催請給付
,被告?仍置諸不理,原告不得已特依法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該款項予原告。
二、查依兩造所簽「昇降機機件購買合約書(含安裝工程)」第
七條第1項約定:「甲方(即被告)於雙方簽訂本合約後7日
內須向乙方(即原告)提供本工程之有關建築圖面,供乙方
在7天內完成繪製電梯施工詳圖,並送請甲方簽認,甲方應
於7日內完成圖面確認,雙方各持一份為憑。甲方應提供圖
面副本給土木及水電等相關包商,憑以施作電梯昇降道及電
源供應等相關工程」,則被告即應依其簽署確認之圖面,憑
以施作電梯昇降道及電源供應等相關工程。惟被告之工地現
場未依合約圖說提供合格之電梯昇降道供原告安裝電梯,致
原告無法於原預定之竣工日期96.7.26完工。原告曾於96.8.
21以96通營字第07038號函被告及其委請之 蕭家賜 建築師事
務所,告知彼等系爭電梯設備已於96.6.20運抵台灣,但被
告所提供之昇降道尺寸為ww240mm與系爭E702901昇降道平面
圖規範之ww2100mm不符,致原告無法執行安裝作業,請被告
完成合格昇降道後通知原告,俾原告確認現場尺寸無誤後30
天內完工。被告收受該函後,並無任何異議,益明本件工程
完工期限延後,確因被告所提供之昇降道尺寸規格不符所致
,原告並無任何歸責事由。依雙方所簽合約書第十二條第1
項約定:「甲方(即被告)應將施工必要之昇降路及機械室
等建築工程,於貨抵工地前7天完成並整理完善。如房屋建
築或昇降機外裝工程未能配合昇降機安裝之進行,則完工期
限得順延之」,系爭電梯完工期限應予順延。被告遲至96.
8.28始提供合格昇降道,原告乃於96.8.28進場安裝電梯,
並於96.9.20將電梯安裝完成,此參被告自承蕭家賜建築師
於96年9月中旬已辦理系爭電梯之初驗之說詞益明。
三、依國立新竹高中所呈鈞院之系爭電梯96.9.14第一次及97.9.
26第二次驗收不合格之原因,很明顯的可以看出該驗收不合
格之原因均非系爭電梯本件之瑕疵,而係除外工程之瑕疵,
非屬原告應負責項目。原告早於96.9.20將系爭電梯安裝完
成,但因被告尚未完成屬於被告應施作之除外工程,致未能
通過驗收。依國立新竹高中所呈鈞院之96.11.1國立新竹高
中驗收紀錄所載,被告係於96.10.18始完工並報請國立新竹
高中驗收,國立新竹高中則於96.11.1辦理驗收完畢。原告
乃於96年11月初交付「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申請書」予
被告,此業經證人 劉文愷 於98.1.6出庭鈞院供證在案(註:
依中華民國電梯協會承辦人 張效騫 於98.1.6出庭鈞院證稱任
何人均可自營建署網站下載該申請書表格使用,故被告隨時
均可取得該申請書交國立新竹高中用印,毋庸等候原告交付
該申請書表格予被告。故被告於97.12.16出庭鈞院辯稱於原
告未交付該申請書予被告以前,被告無法取得該申請書交付
新竹高中用印之說詞,乃一派胡言),請其交付國立新竹高
中用印,俾送件中華民國電梯協會申請使用許可證。惟被告
拖延至96.12.5始將該申請書交付國立新竹高中蓋用印信(
此請參國立新竹高中事務組長 書玉森 先生於97.12.16出庭鈞
院證稱:「升降設備申請書是在97年12月5日蓋用印信」)
,再交付原告公司人員劉文愷,原告遂於97.12.5送件中華
民國電梯協會申請使用許可證,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因而於
96.12.14核發「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及建築物昇降設
備使用許可證,原告並無遲延情事。
四、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
負遲延責任;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
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
五百零四條分別定有明文。」(88年上字第1188號裁判參照
)。經查,被告業於96.12.23與原告簽訂「電梯完工證明書
」,載明原告業已依照合約規定將工程完竣,經被告點收無
誤,被告受領系爭電梯,並未為任何保留,則依上開裁判要
旨,原告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更庸言,如前所述,
原告並無遲延情事,被告更無權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且兩
造所簽「昇降機機件購買合約書(含安裝工程)」並無約定
原告如工程遲延者應每日按千分之二計付違約金予被告,故
被告所呈鈞院未載日期之「民事答辯狀」主張原告應按每日
千分之二計付違約金予被告之主張,顯失所據,不可採納。
乙、被告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
論,據其提出之訴狀及前所為辯論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壹、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時,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
一、原告未依合約於96.7.27完成驗收,拖至96.12.27才驗收,
逾期近5個月之久,造成被告嚴重損失,計271、440元(違
約金每日千分之二計算)。
二、原告對電梯停止保養,造成電梯受損,亦須原告賠償。
三、電梯環樑部份工程,係被告為原告代工,原告未給付該工程
費151、500元。
四、原告迄未交付電梯使用安全保證書。
五、被告未曾收受原告所指於96.7.12所發傳真資料及於96.8.
21所發之96通營字第07038號函,不知電梯昇降道規格不合
,是原告塗改捏造圖說要被告再改的。
六、原告遲延交付電梯檢驗合格聲請表格予被告,致遲延檢驗。
丙、本院心證:
壹、原告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指述相符經兩造簽署之昇
降機件購買合約書(含安裝工程)、電梯完工證明書、建築
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被告簽認之電梯施工圖面、進口報
單、96.7.12通知被告傳真及96.8.21給被告之函、建築物昇
降設備竣工檢查申請書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函附卷可稽。
貳、被告雖抗辯稱本件應於96.7.27完成驗收,但原告卻拖至96.
12.27才驗收完成,且其未曾收受原告所指於96.7.12所發傳
真資料及於96.8.21所發之96通營字第07038號函,不知電
梯昇降道規格不合,且是原告塗改捏造圖說要被告再改云云
;然查原告前揭發予被告之傳真及函『均』『同時』發予對
被告監造工程之蕭家賜建築師,而經本院向蕭家賜建築師事
務所調閱有關本件之所有資料發現,該二件傳真及函,蕭家
賜建築師事務所均有收受,且於96.7.13在96.7.12之傳真資
料上批上「一、知悉。二、電梯廠商告知解套辦法之圖面已
在處理,最晚星期一給。請於星期一聯絡時也告知電梯廠商
,請直接將資料給承包商與之協調處理,我們要的只是參考
,而非we的事,切記。」「請密切注意其發展情況。」,另
於96.09.03在96.8.21之函上批示:「一、知悉。二、此事
為營造單位及專業廠商界面問題,本所依監造立場,秉公辦
理即可!」,此有該文附於其所有資料內,被告空言未曾收
受該文,實無足採,核先敘明;再被告辯稱原告塗改捏造施
工圖說,此不但為原告所否認,且提出為被告所『是認』經
其『簽認』之圖面施工大樣圖附卷可稽,被告空言原告塗改
捏造施工圖,亦不足採;而原告於96.7.12發予被告及監造
之蕭家賜建築師文係載明;「1、本公司承攬貴公司新竹高
級中學電梯工程依約已於6/10日電梯設備運抵台灣。但工地
現場無法依合法圖說提供合格昇降道故電梯設備暫放楊梅。
2、依合約十一.特約3條規定(甲方未提供裝機場所致乙方
無法將貨品運抵工地進行裝機時甲應比照第五條第二項支付
第二期款....。3、為使工程順利進行呈請貴公司請盡速施
作合格昇降道,依約電梯於30日內安裝完成並驗收交車。」
,另96.8.12發予被告與蕭家賜建築師之函載明:「本公司
承攬貴公司新竹高級中學電梯工程,電梯設備依約於已於6
月10日運抵台灣。本公司於8月20日現場丈量貴公司提供之
昇降道,其尺寸為ww240mm與系爭E702901昇降道平面圖規範
之ww2100mm不符,是以本公司無法執行安裝作業。依合約條
款八.完工期限為:甲方交出合格梯井30天內安裝完成並驗
收交車。故貴公司來函指教之損失責任不屬於本公司範圍。
本公司將待貴公司完成合格昇降道後函文通知本公司,確認
現場尺寸無誤後30天內完工,其間責任由貴公司負責。」;
而按「甲方(即被告)於雙方簽訂本合約後7日內須向乙方(
即原告)提供本工程之有關建築圖面,供乙方在7天內完成繪
製電梯施工詳圖,並送請甲方簽認,甲方應於7日內完成圖
面確認,雙方各持一份為憑。甲方應提供圖面副本給土木及
水電等相關包商,憑以施作電梯昇降道及電源供應等相關工
程」、「甲方(即被告)應將施工必要之昇降路及機械室等
建築工程,於貨抵工地前7天完成並整理完善。如房屋建築
或昇降機外裝工程未能配合昇降機安裝之進行,則完工期限
得順延之」,此兩造所簽署之昇降機件購買合約書(含安裝
工程)第7條第1項與第十二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前二文
及對本件工程為監造之蕭家賜建築師之批示,可知被告於
96.09.03監造建築師蕭家賜批示前,確未作妥符合尺寸規
格之電梯昇降道以供原告安裝電梯,依前揭合約之規定其完
工期限自得順延。
叄、本院向新竹高級中學調得本件工程之所有資料,及自蕭家賜
賜建築師事務所調得之資料,得知本件工程被告曾於96.9.
14、96.9.26及96.10.18三次報請驗收,待96.11.01始驗收
合格;而96.9.14驗收不合格之項目有15項:1、電梯門面鍍
鋅鋼板尚未完成。2、殘障坡道側邊牆面洗宜蘭石未施作完
成。3、殘障坡道扶手欄柵油漆工程尚未完成。4、新設不鏽
鋼鐵門底縫隙過大、5樓電梯屋頂山牆防漏未確實、有滲水
之虞。6、新設不鏽鋼門底縫隙過大。7、電梯出口洗石子工
程未作8、2─4樓過廊扶手欄柵尚未作完成。9、4樓電梯封
板尚未油漆施作。10、4樓電梯頂板洩水管道未遮蓋確實,
有洩水不良之虞。11、4樓電梯橫樑未遮蓋。12、4樓電梯屋
頂防漏未確實。13、4樓電梯屋頂山牆防漏未確實。14、1PV
C電管未油漆。2、拉斜角施作不雅觀。15殘障坡道轉角需磨
角。鐵窗需磨角。96.9.26驗收不合格者有9項:1、、電梯
門面鍍鋅鋼板尚完成。2、坡道施作抿石子未清潔。3、電梯
機境未清潔。4、新設不鏽鋼門上方空洞過大。5、過廊與建
物接合處未收邊。6、電梯基座抿石子不平。7、殘障坡道扶
手欄柵油漆工程尚未完成。8、2─4樓過廊扶手欄柵尚未作
完成。9、殘障扶手欄柵缺少蓋板。此有該不合格改善追蹤
表附卷可稽,揆諸不合格之項目中,並無電梯未安裝完成之
項目,可認於該兩次驗收時,電梯已安裝完成,而各該不合
格項目均係屬兩造契約中電梯契約外之『關連』工程(除外
工程)中之1─1升降路工程,且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第十條
經定明:「如附件二所列各項工程或材料不包括於本合約範
圍內,由甲方負責。」,是各該驗收不合格之項目均屬被告
應負責之項目;另證人即於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任職之張效騫
具結後證稱:在該二次驗收不合格之項目中如:新設不鏽鋼
門底縫隙過大。電梯屋頂山牆防漏未確實、新設不鏽鋼門上
方空洞過大、過廊與建物接合處未收邊等均與檢驗電梯合格
與否有關,各該項目若未能驗收合格,對電梯檢驗有影響(
見本院98.1.6言詞辯論筆錄),可見在就上揭被告應負責之
工程未能驗收完成前,縱使電梯已安裝完成,亦無法取得電
梯檢驗合格之證明,凡此均乃可歸責被告一己之事由,而原
告經依約於被告有合格尺寸之昇降道後(應係蕭家賜建築師
96.9.3批示)30日內(96.9.14、96.9.26驗收時)將電梯安
裝完成;再證人張效騫又證稱:「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
申請書表格可於營建署網站下載列印,通常應由業主提出,
但電梯公司安裝電梯都會順便代辦。該申請書不一定由電梯
業者代辦。」,是被告承攬之本件工程於96.11.1經驗收合
格後,縱原告未提供前揭申請書表格,其亦可自行自營建署
網站取得,隨即申請電梯檢驗,乃不此之為,待96.12.5經
由新竹高中用印後才提出申請,同年月11日始經電梯協會檢
查合格,其遲至該時始取得合格證明,亦係可歸責於被告一
己之事由,辯稱因於原告遲不交付申請書云云,非有理由!
肆、綜上說明,足證原告交付電梯並無遲延之情事,被告以原告
逾期5月餘才交付云云,為無足採,其認原告應給付違約金
,自無理由;再前揭驗收不合格之項目,依約工程、材料均
應由被告負責,其認應由原告給付該款項,亦無理由。再合
約書亦未約定原告應交付電梯使用安全保證書,此亦為被告
所是認,是被告以原告迄未交付該保證書置辦,亦無理由。
而原告已經依約完成電梯之安裝工程,此除有被告所出具之
電梯完工證明書外另有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附卷可證
,從而,原告本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74、000元及自
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7.7.23)起至清償日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對本件判斷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謝明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合 計 1,8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