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