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8號上訴人 沈昌憲 被上訴人 張世恭
沈榮陸
沈朝陽
沈柏成 陳郁蓁 沈陳素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路鄉○○段00○0000○00000地號,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933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另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上訴人僅繳納1千元,應再補繳4,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上訴人應補繳13,6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
編號上訴人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比例現值1沈昌憲874136301/1221,6832沈昌憲87-16,8526501/12371,1503沈昌憲91-102,5686501/12139,100合計53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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