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昇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開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8年2月3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其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開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嗣於
97年3月3日因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乙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前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實在。次經本院調卷
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乃詳如附
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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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計算書(98年度桃簡聲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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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聲請人應負│相對人應負│備註│
││(新臺幣)│擔之訴訟費│擔之訴訟費││
│││用數額│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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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4,740元│3,318元│1,422元│⑴第一審裁判費由聲│
│費││││請請請請請人預納。│
│││││⑵第一審鑑定費用由│
│││││相對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2,000元│1,400元│600元│⑶第一審訟費用由相│
│費(覆議)││││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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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6,740元│4,718元│2,022元│經扣除相對人已先預│
│││││納之2,000元部分,│
│││││相對人尚須支出訴訟│
│││││費用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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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