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20號、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提前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第四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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