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告 林寶新
林寶紅 林秀存 林秀癸 上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華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至4項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64,842元(計算式:8,116,211+8,116,211+8,116,210+8,116,210=32,464,84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7,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曾惠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