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29號原告 羅美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妏 律師被告 蘇瑄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16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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