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繼字第3號聲請人 廖燕華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經聲明人親筆簽名之聲明繼承狀,如該文件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並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