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鈴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生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行照影本、現值估價單。
㈩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
依雲林縣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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