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生活費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柒萬叁仟陸佰元,依法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故尚欠繳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