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聯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裘迪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