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山產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尚需補繳
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