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山產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尚需補繳
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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