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吳潓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