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