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度鑑字第1146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鑑字第1146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8年度鑑字第11462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壹次。
事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簡稱 楊員 )與 黃桂葒 ,於81年間已相識,楊員並知悉黃桂葒於85年間即已與 曾明宏 結婚,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概括犯意,自90年7月間起至95年3月間止,在楊員桃園縣○○鄉○○路○○號
11樓居處、臺北市北投春天酒店、臺中市長榮桂冠酒店、黃桂葒雲林縣○○鄉○○路118之2號娘家等地,連續為相姦之行為。嗣黃桂葒懷疑楊員另結新歡,因而心生不滿,委請其妹 黃瀞萱 向航空警察局檢舉,並於95年11月間將此事告知曾明宏,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明宏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9月28日96年度偵續字第364號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妨害家庭案件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12月5日96年度簡字第7624號刑事簡易判決:「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在案。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12月5日96年度簡字第76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該院97年2月29日97年度簡上字第
57號刑事判決:「本件管轄錯誤,原判決撤銷,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6月30日97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 楊員旋 分別於98年3月4日及98年
4月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期執行繳納罰金貳萬柒仟玖佰元整(第1期)及貳萬柒仟元整(第2期)完畢確定在案。
四、 楊員行為 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9月28日96年度偵續字第36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12月5日96年度簡字第7624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2月29日97年度簡上字第
57號刑事判決。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6月30日97年度易字第
373號刑事判決。
(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桃檢 玲辛 98執2393字第28999號易科執行完畢確定函。
(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3月4日罰字00000000號及98年4月8日罰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份。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甲○○,生長在民風保守,純樸的金門,身受父母影響養成刻苦耐勞,努力進取,完成學業。後來,進入工作職場,考績年年評為甲等,在同事眼中,主管口中,是個克盡職守,恭敬謙讓的好警員。但是,善良、寬厚、心軟成為申辯人最大致命傷,因為申辯人善良、仁慈被不屑之人利用,讓申辯人承受莫須有的指控,蒙受不白之冤,沈重的冤屈,申辯人十年的努力化為烏有,英名毀於一旦,在同事和主管眼中,一夕之間變成一個人格有瑕疵之人,申辯人凡事都要自己力求完美,做到最好,在事件發生後,申辯人要承受周遭異樣的眼光,也是大家茶餘飯後消遣的對象,申辯人受無限大的壓力,好多次一個人在生命的十字路口徘徊,曾想過舉槍自殺、燒碳…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因為申辯人常都有輕生的念頭,同事、長官、好友有所察覺,都會給予申辯人精神上的鼓勵與支持,加上不捨年邁的父母,因為申辯人所受衝擊,他們身體每況愈下,只好苟且偷生。申辯人想我的輕生,只會讓人認為申辯人是弱者,申辯人被擊敗了,而且冤屈也不能得以洗刷。其實事情的由來是:5、6年前,申辯人嫂嫂的姐姐黃桂葒透過申辯人嫂嫂取得申辯人的電話號碼,打電話跟我聯絡,說她過得不如意…(因為申辯人跟她是姻親關係,加上以前在嘉義讀書時,曾住在她娘家過,那時她還未婚),有感於受過她家的照顧,所以申辯人在受人恩惠,以湧泉相報的心態下,出手幫助,誰知讓單純的自己一步步掉入黃桂葒所設的陷阱中,她先後述說婚後婆媳不和導致夫妻口角,以及妯娌之惡,還有丈夫曾明宏生意失敗,賺錢不多,所產生的經濟拮据,而且丈夫對她家暴,大打出手,目前分居…,再再說明,強調她是個弱勢,需要援助、幫忙。申辯人本身心軟,想到親戚關係,想到自己曾經也苦過,所以義不容辭,出錢出力予以幫忙、照顧,當黃桂葒訴說被家暴,不敢回家,又無棲身之所時,申辯人還提供自己的住家,給他當作遮風僻雨的所在,自己則在警局宿舍(同事、主管可證明),又前前後後借她至少30~40萬(都是透過銀行、郵局轉在黃桂葒的銀行帳戶,可查證)。黃桂葒每次每次藉口借錢,都說下次會還,何時還款,可是從未還我半毛錢。申辯人是一個省吃儉用,克勤克儉之人,而且所存的每一毛錢都是辛苦賺的。幾年下來,加上對黃桂葒側面了解,發現有極受騙的感覺,很多事情並未如他口中所說,簡直滿嘴謊言,利用申辯人的善良、單純,把申辯人當成一部提款機,來滿足她虛偽、愛慕虛榮之心,到處shop購物。
在我有意要疏遠,表示不悅之時,黃桂葒於95年3月
15日前後又要求借錢,而且金額不少,一來我手上無現款,二來一直覺得自己被她所騙,本來就不願與她有金錢上的往來,所以加以婉拒,說沒錢,沒辦法幫忙,但此時黃桂葒威脅申辯人說,如果此次不幫她,那她之前的借款,她也不會還,申辯人當時又氣又怕,很怕那些辛苦錢黃桂葒不認帳,就跟她說等幾天,想想辦法再講,結果黃桂葒3月18日下午又打電話來催問錢的事,就一再要求當晚要到申辯人家來解決事情,態度強硬,申辯人不想和她撕破臉,傷人的話也講不出來,只好跟認識的一位朋友商量,拜託她當晚能把錢的事擋掉。約定好時間,已是19日凌晨一點多,引起黃桂葒態度不悅,又因 任亭 如一直催促申辯人載她回板橋,一個已婚的人三更半夜出現在單身男子家,實在不恰當,所以黃桂葒氣急敗壞走出去時,又回頭走進來丟下一句話:你們走著瞧!在19日事件後,開始網羅搜集資料,甚至有意無意挑起申辯人的情緒,跟著她預設立場,目的就是要把申辯人搞到身敗名裂,上至警局投訴,行政懲處兩支小過,緊接著恐嚇、妨害自由、妨害家庭這一連串刑事官司,證明她真的是心懷不軌,明的要不到錢,就不擇手段,破壞申辯人的名譽,甚至不惜丟掉自身名節,說申辯人跟她不當男女關係,申辯人是一個頂天立地的男人,單身,工作環境單純,潔身自愛,要求完美,怎會跟自己嫂嫂的姐姐,一個大自己好幾歲,已婚的女人進行這種不恥行為,遭受不實指控,蒙受不白之冤,讓申辯人身心受創,申辯人為了維護自身清白據理力爭,由於自己是個內向,古意之人,不善言詞,常常有理說不出來,無法有條理表達。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申辯人也委請律師代為表達,當中黃桂葒為了要證明自己不倫,連自己的女兒及母親都找上法庭,指證她的不道德,裏面謊話連篇,疑點重重,夫妻甚至佯稱有憂鬱症、胃潰瘍,騙取醫院證明,以取信法官,他們這種玩弄司法為求勝訴,不擇手段的行為,讓人唾棄,讓人不恥。僅管這幾場官司歷經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委請律師,耗盡申辯人畢生積蓄,加上民事強制執行,舉債度日,也讓申辯人的父母親為我操煩,自己也身心俱疲,但是申辯人不會因此跌倒,反倒是要特別感謝他們,讓我有這刻苦銘心的成長機會,愈挫愈勇,只是針對個案內容,疑點重重,僅就委請律師,提出97年度上字第373號上訴準備書狀見解,反駁黃桂葒與曾明宏間關係,片面之詞,說詞矛盾等等,懇請各審議委員審酌情事發生,並且傳喚證人 任亭如 ,呈現整體原貌,做公平合理的司法懲戒,感激涕澪,銘感五內。爾後,理當記取教訓,充實自己,對於往後行為,應該潔身自愛,奉公守法,讓家人免於耽心,逐漸遠離傷痛,恢復自我,再創人生旅途上另一高峰,投考中央警察大學而邁進。
二、證物(影本在卷):申辯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案件之刑事準備程序狀。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於81年間即已認識黃桂葒,在被付懲戒人並知悉黃桂葒於85年間即已與曾明宏結婚,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概括犯意,自90年
7月間起至95年3月間止,在被付懲戒人桃園縣○○鄉○○路○○號11樓居處、臺北市北投春天酒店、臺中市長榮桂冠酒店、黃桂葒雲林縣○○鄉○○路118之2號娘家等地,連續為相姦之行為。嗣黃桂葒懷疑被付懲戒人另結新歡,因而心生不滿,委請其妹黃瀞萱向航空警察局檢舉,並於95年11月間將此事告知曾明宏,始悉上情。案經曾明宏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9月28日依96年度偵續字第36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對被付懲戒人以觸犯刑法第239條相姦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5日以96年度簡字第7624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該院合議庭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6月30日以
97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再不服該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終經同法院於97年12月
23日依97年度上易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上開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揭法院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
14日 桃檢玲辛 98執2393字第28999號函(敘明有期徒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否認與黃桂葒相姦,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所為申辯,自非可信。因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聲請傳喚證人任亭如作證,核無必要。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蔡秀雄 委員 吳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高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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