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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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毅儒

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煥洲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AHMEDAFTABNOOR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 廖仁隆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可能性而言。而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是以評估債務人是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應斟酌債務人之債務總額、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衡諸債務人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綜合考量。倘若債務人不具「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要件,即應認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消債條例第1條及其立法理由已載明該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債務清理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而當事人以法律行為追求其利益之際,亦應顧及交易相對人之利益,本於誠信原則行使債權並履行義務,是以消費者欲藉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亦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避免藉此善意之立法而圖減免債務,致損及債權人權益。另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債務達154萬0,353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均任職於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元電子),薪資總計為134萬8,340元,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更生卷第33、53至87),惟經本院函請京元電子提供聲請人109年迄今領取薪資(含年終、績效、三節獎金、加班費等全部收入)資料,經該公司於112年3月7日以京元(112)字第0032號函覆,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實領薪資如附表二所示為155萬2,060元,有該公司函文及所提供聲請人薪資資料在卷可參(更生卷第139、141頁),是本院審酌京元電子所提聲請人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薪資明細表,其平均每月收入為6萬4,669元(計算式:1,552,060÷24=64,66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7,076元,核與衛生福利部公告111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相符,自可憑採。聲請人主張尚須與前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蔡○霖(101年生)、蔡○均(106年生),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比例為1/2,每月各支出扶養費8,538元,共1萬7,076元,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調解卷第25、27頁)。基上,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合計應為3萬4,152元(計算式:17,076+17,076元=34,152元)。

 ㈢而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於前置調解時提出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100期,年利率7%,每月清償2萬0,668元之還款方案,此有中信商銀112年2月21日提出之債權人債權陳報狀在卷可參(更生卷第21頁)。聲請人雖於本院112年4月6日訊問時,稱其目前沒有那麼多加班,單純以薪水來說112年3月份開始薪水僅有3萬多,因為完全沒有加班,故無法負擔還款方案云云(更生卷第70頁),惟聲請人112年1、2、3月之薪資,依京元電子公司前開函覆本院之資料(更生卷第141頁),分別為7萬9,139元、5萬7,343元、3萬6,726元,而京元電子係於112年3月17日函覆本院,故前揭聲請人3月份薪資3萬6,726元應非聲請人3月份整月而係計算至京元電子發函前1日即112年3月16日之薪資,依聲請人112年前2月薪資尚難認有明顯大幅減少至無法負擔必要生活支出加計前揭債權銀行所提每月還款金額總額共計5萬4,820元之程度(計算式:34,152+20,668=54,820)。且依媒體報導,受全球經濟景氣疲弱影響,產業陷入庫存修正窘境,衝擊不少公司營運表現,在台股上市櫃公司中去年第4季獲利成績能保持季季增態勢者,實屬不易,凸顯技術面寡占,產品具有競爭力,不甩景氣衰退的干擾影響,京元電子即為其中之一(更生卷第175頁),另法人預測京元電子今年第1季營運可望是谷底,後續業績將有機會逐步回升,且預期下半年營運可望優於上半年水準,目前觀察今年營運可能會比去年略低(更生卷第173頁),聲請人任職之京元電子既未受大環境不景氣影響導致業績顯著衰退,甚至營運前景看俏,則聲請人薪資應不致於大幅減少至無法負擔必要生活支出加計前揭債權銀行所提每月還款金額總額5萬4,820元之程度。縱聲請人因加班減少導致薪資暫時性降低,亦可透過兼職Foodpanda、UberEats等外送平台或其他工作增加業外收入。另聲請人名下尚有103年1月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及109年1月出廠之自用小客車1輛(調解卷第51頁)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5萬3,879元(更生卷第145頁富邦人壽函文)可供變現清償債務,本院衡酌聲請人為70年5月生(調解卷第25頁戶籍謄本),現年約42歲,正值壯年,距法定退休年齡尚遠,且有相當之工作能力,倘願意積極工作,甚可加速清償積欠之債務,顯見聲請人非無清償能力,理當誠實面對債務,主動積極與債權人重啟協商程序,謀求適當可行之清償方案。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年齡、工作收入及財產狀況等,認聲請人客觀上尚非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經濟狀態,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數額

備註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萬7,641元

693元

更生卷第93頁

2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萬9,496元

2,200元

更生卷第119頁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萬4,221元

0元

更生卷第101頁

4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4萬9,240元

900元

更生卷第131頁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3,112元

0元

更生卷第63頁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萬6,164元

1,210元

更生卷第69頁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5,591元

0元

更生卷第127頁

合計

159萬5,465元

5,003元

160萬0,468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薪資(新臺幣)

1

109年12月

6萬0,320元

2

110年1月

5萬7,831元

3

110年2月

9萬2,223元

4

110年3月

5萬4,486元

5

110年4月

5萬9,492元

6

110年5月

6萬3,443元

7

110年6月

8萬1,643元

8

110年7月

6萬7,509元

9

110年8月

6萬3,188元

10

110年9月

5萬2,902元

11

110年10月

6萬0,152元

12

110年11月

5萬4,223元

13

110年12月

5萬5,904元

14

111年1月

8萬2,293元

15

111年2月

8萬4,370元

16

111年3月

6萬0,916元

17

111年4月

6萬8,911元

18

111年5月

5萬5,699元

19

111年6月

7萬2,657元

20

111年7月

5萬6,411元

21

111年8月

6萬7,342元

22

111年9月

7萬3,195元

23

111年10月

5萬6,863元

24

111年11月

5萬0,087元

合計

155萬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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