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獻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嚴獻德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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