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陳麗利
張毅鴻 張毅強 張劉綉如 張毅華 被告 張月琴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張毅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未載「原告張毅華」,核係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戰諭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