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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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國小字第1號上訴人 張文雄 被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江德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4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