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579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樂綜 債務人巨鯨實業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巨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巨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巨鯨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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