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17││├──┼───────────────┼──────────────┼────┼───┼────┼───┤│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100││├──┼───────────────┼──────────────┼────┼───┼────┼───┤│00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19││├──┼───────────────┼──────────────┼────┼───┼────┼───┤│005│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29││├──┼───────────────┼──────────────┼────┼───┼────┼───┤│006│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19││├──┼───────────────┼──────────────┼────┼───┼────┼───┤│007│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9││├──┼───────────────┼──────────────┼────┼───┼────┼───┤│008│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9││├──┼───────────────┼──────────────┼────┼───┼────┼───┤│009│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20││├──┼───────────────┼──────────────┼────┼───┼────┼───┤│010│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2││├──┼───────────────┼──────────────┼────┼───┼────┼───┤│01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301││├──┼───────────────┼──────────────┼────┼───┼────┼───┤│01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54││├──┼───────────────┼──────────────┼────┼───┼────┼───┤│01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59││├──┼───────────────┼──────────────┼────┼───┼────┼───┤│01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78││├──┼───────────────┼──────────────┼────┼───┼────┼───┤│015│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88││├──┼───────────────┼──────────────┼────┼───┼────┼───┤│016│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23││├──┼───────────────┼──────────────┼────┼───┼────┼───┤│017│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4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