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327號

原告 林秀鳳

被告 吳信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4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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