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10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謝秋菊

複代理人 李秉修

被告 李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4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7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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