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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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原告 陳映蓉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被告 顏明仁 、 楊聖利 、 陳禹臣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提出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條規定,法院審查各項起訴合法要件,如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命原告補正。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顏明仁、楊聖利、陳禹臣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亦無相關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資料據以審查是否合於起訴要件(如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是否合法代理等),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