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95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博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清福 、 謝清吉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按第一審判命上訴人各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5萬元,合計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