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李冠鋐 被告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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