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市原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富泰旅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泰旅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