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35號原告 王舜臣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未以「起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顯不合前開法定程式,應予補正。又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為被告。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以「起訴狀」載明被告機關、起訴之聲明(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及其訴訟標的(即針對何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載明行政處分之文號)等事項,並應提出退稅抵繳證明書、訴願決定書等影本到院,以供本院查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