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勝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義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黃義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5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5日│104年3月4日│104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65號│字第565號│字第133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3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3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75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22日│104年9月22日│105年1月8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105年1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5771號│第5771號│第1132號││├──────────┴──────────┼──────────┤││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年6月││││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8月20日│103年11月2日至103年│103年10月17日││││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330號│第10490號、104年度偵│第10490號、104年度偵││││字第2796號、第7793號│字第2796號、第7793號││││、105年度偵字第787號│、105年度偵字第78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75號│104年度訴字第182號、│104年度訴字第182號、│││││105年度訴字第39號│105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8日│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1月22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132號│第1562號│第1562號││├──────────┼──────────┴──────────┤││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編號5至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10月26日│103年11月3日、│103年12月3日││││103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90號、104年度偵│第10490號、104年度偵│第10490號、104年度偵│││字第2796號、第7793號│字第2796號、第7793號│字第2796號、第7793號│││、105年度偵字第787號│、105年度偵字第787號│、105年度偵字第78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82號、│104年度訴字第182號、│104年度訴字第182號、││││105年度訴字第39號│105年度訴字第39號│105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562號│第1562號│第1562號││├──────────┴──────────┴──────────┤││編號5至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28日│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90號、104年度偵│第10490號、104年度偵│第10490號、104年度偵│││字第2796號、第7793號│字第2796號、第7793號│字第2796號、第7793號│││、105年度偵字第787號│、105年度偵字第787號│、105年度偵字第78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82號、│104年度訴字第182號、│104年度訴字第182號、││││105年度訴字第39號│105年度訴字第39號│105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562號│第1562號│第1562號││├──────────┴──────────┴──────────┤││編號5至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