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劃計劃書公告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0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惠美
馬俊吉 林秀雲 謝素月 賴青杰 林鍊峯 賴欽標 張芬芳 葉哲仲 葉哲仰 葉玲安 施資源施 張月霞 林麗珠 廖克添 廖清西 張美子 陳俐文 陳昭佑 陳俐秀 被告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湯明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計劃書公告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