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營業秘密法損害賠償等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貝里斯商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營業秘密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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