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73號聲請人 潘正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達昌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于翠平 為達昌洋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昌洋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達昌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昌洋行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清算完結,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達昌洋行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0年
2月18日士院 景民德 100年度司字第72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于翠平為達昌洋行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