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斌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吳承斌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案,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並各均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詳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