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告 陳一騏 被告 廖雅雯
姜貴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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